沈阳专利代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人员通过专利代理人是否对发明人提供的原始交底书进行挖掘来判断专利代理人的服务质量。
1)通信中通过扩展通信协议实现发明目的
在通信专利申请中,常常会遇到通过扩展协议以解决技术问题。发明人在技术交底书往往仅仅公开了该协议扩展的字段。众所周知,单纯协议以及字段定义是智力活动规则,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因此如果单纯按着发明人给出的技术方案撰写权利要求或者与现有技术区别仅仅在于字段定义,则会被审查员以专利法25条驳回。此类技术方案通过这样挖掘思路也许,如果从原理的角度挖掘,不依赖某个具体通信协议扩展,只是把某个具体通信协议的扩展仅仅作为具体实现方式而已。
2)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特别是用于商业上的发明
电子商务、银行及计费相关专利申请,发明人往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区别仅仅在于:通过计算机实现的商业流程、银行业务流程及计费流程的自动化,而所述的商业流程、银行业务流程及计费流程恰恰是人为规定,属于智力活动规则,同样往往被驳回。此类专利申请换个角度思考以避免被认为是智力活动规则,例如,着重挖掘数据处理,且只是该数据处理的技术方案应用领域可以是电子商务、银行或计费等。
3)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特别是涉及应用类
关于单纯应用类的专利申请,例如:网络聊天、短信服务、手机铃声、软件升级、检索、网络发布等,发明人公开的技术方案往往是用户操作说明或者产品使用说明,只是强调其功能应用,根本不是技术方案,而专利法恰恰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为技术方案。如果专利代理人把用户操作说明当作技术方案而不进行挖掘,那么这样的专利申请只是白白浪费申请人的钱,不会获得任何有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