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专利代理机构是接受委托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辽宁专利代理机构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一、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专业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专利代理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未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和当事人不愿泄露的其他信息秘密,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泄露或利用。”
二、保密范围
结合实践,专利代理机构应对其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下列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一)未经公开的,与发明创造相关的内容;
(二)未经公开的,除申请程序之外,专利复审、无效、诉讼等阶段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
(三)未经公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专利代理机构发送的相关文书;
(四)未经公开的,在专利代理过程中所知悉的其他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和当事人不愿泄露的信息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需承担的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违反保密义务的,可能面临以下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四、沈阳专利代理机构应如何避免
(一)建立保密工作制度
(二)推进对专利代理师的培训
(三)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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