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各区知识产权有关单位:
根据《沈阳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沈阳市知识产权局实行专利代理行业委托监管,沈阳专利代理行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委托内容
各区知识产权局受市知识产权局委托,以市知识产权局名义在其行政管理区域内实施以下事项的职权:
1.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
2.对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用管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五条);
3.对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分支机构备案及行业组织管理(《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二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二十二、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条)。
2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7月30日起实行。
市知识产权局对各区知识产权局的委托监管工作开展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委托监管在下一年度继续有效,考核不合格的,委托终止。
各区知识产权单位加强各方面保障,确保委托监管事项实施到位。执行中如遇重大情况,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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